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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11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2-26
名称: 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文号: 粤府〔2004〕17号 发布日期: 200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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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4-02-26  浏览次数:-


粤府〔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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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国法函〔2001〕200号文 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 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 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 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禅城、三水、高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自2004年3月3日起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 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当事人的 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