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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0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1-15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4〕6号 发布日期: 20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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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1-15  浏览次数:-


粤府〔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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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转发 给你们,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间的划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 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 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 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