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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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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转发 给你们,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间的划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 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 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 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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