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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015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3-04-01
名称: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3〕30号 发布日期: 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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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4-01  浏览次数:-
     
粤府〔2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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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 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 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 一步的清理和改革,决定取消审批、审核、核准事项318项;下放市、县级管理 132项;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管理事项54项;不列为行政审批,转为正常管 理事项99项;保留1102项。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对省人民政府取消 的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清理,原则上按取消处理;对取消而又确实需要制订后续 管理措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 法,防止管理脱节。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市、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规范 审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对转移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各 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严格的审批 工作制度。同时,注意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努 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各级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检查 和监督,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监察部门对 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下放管理事项的收 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收取费用或 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 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要求新设立审 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及组织论证后,报经省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 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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