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3〕2号
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驻粤各机场部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切实加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规定》精神,把保护军用机场净空作为巩固国防建设的重要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制定可行的措施。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军用机场净空的建(构)筑物。今后,凡擅自批准修建超高建筑物,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有关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定》的具体要求,会同当地机场驻训部队尽快划定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空军批准实施。
三、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会同当地机场驻训部队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现有的建(构)筑物进行一次清查。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对违法、违章建设,要依法从严查处;对经批准建成的建(构)筑物,分别处理:(一)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要依据《规定》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障碍物标志;(二)对危及飞行安全的局部或全部建(构)筑物,必须尽快采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决。
四、岑村机场净空保护问题,由广州市政府与广州军区空军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双方协商已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
二〇〇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