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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32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2-11-20
名称: 印发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2〕87号 发布日期: 20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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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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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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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城市收费道路,下同)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联网收费是指在全省收费公路采用兼容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半自动收费的组合式收费技术,实现用户持公路专用缴费卡在全省范围内缴付通行费;以及在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帐”的收费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公路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发卡、统一收费、统一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联网收费专营公司,由专营公司负责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成立类似机构(公司)。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落实协调和实施监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专营公司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专营权,具体包括:

  (一)专营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不停车收费)业务,负责编制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建立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系统,负责统一发行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卡、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

  (三)负责公路专用缴费卡以及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结算和分帐;

  (四)负责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检验、测试和认证工作;

  (五)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专营公司应接受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管,并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签订委托结算协议、与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监管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全省公路联网收费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先在高速公路实施,再推广到其他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应按“分区联网、逐步合并”的方针,从区域联网收费逐步发展到跨区域的全省联网收费。

  第八条 全省收费公路按高速公路和其他收费公路分别制定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实施。

  公路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收费公路应具备公路专用缴费卡收费功能,并设有或预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第十条 公路联网收费的关键设备(IC卡及读写机具、电子标签及读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联网收费技术标准,由专营公司负责测试认证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按照联网收费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或建设后,其收费系统应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由专营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路收费系统由各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改造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卡 (PSAM卡和用户母卡)、专用缴费卡(储值卡和记帐卡)和电子标签(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由专营公司统一发行。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用于公路联网收费的密钥卡、非现金缴费卡(券)和电子标签。

  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正在使用的非现金缴费卡(券)可暂时保留,但不得扩大发行及使用的范围和规模,并应逐步过渡到统一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

  第十四条 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的推广采取强制措施,促进非现金缴费方式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的应用。

  第十五条 公路收费系统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投入使用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缴付通行费。

  第十六条 车辆用户使用通行卡、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应当遵守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专营公司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变造通行卡、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

  第十七条 专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网点,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所属收费站的日常管理和收费业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公路收费设施和通讯设施完好、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条 专营公司收取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支付的结算服务费和记帐卡用户支付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维持专营公司正常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 车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用户通行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有效入口凭证的,应按该高速公路联网区域内可以通行的最长路程缴付通行费。丢失通行卡的,还应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第四章 通行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委托专营公司进行联网收费结算和分帐。

  区域收费中心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区域内跨路段的公路收费结算和分帐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区域负责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算的银行由专营公司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将所属各收费站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专营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营公司的联网收费结算和分帐工作,应按照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营公司应于结算周期结束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清算银行提交通行费划款指令。

  现金通行费的结算周期为一日。

  公路专用缴费卡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清算银行应于收到专营公司划款指令当日向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指定帐户划出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营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安全、稳定地运营,并保证公路专用缴费卡的安全性,维护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的资金安全。

  除不可抗力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的责任以外,确因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结算和分帐错漏,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通行费损失的,专营公司负责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专营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清算银行应建立通行费收入核对机制,确保通行费结算数据的准确无误。

  专营公司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可以要求调查核实,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专营公司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和报表制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条 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或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对相关收费站不予办理综合年审,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停止新收费站的设置审批: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所属收费公路不具备公路专用缴费卡收费功能,或者未设有、未预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属收费公路使用不符合联网收费技术标准的关键设备,或者关键设备未经专营公司测试、认证和许可而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属公路收费系统改造或建设后未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属收费公路拒绝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缴付通行费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用于公路联网收费的密钥卡、非现金缴费卡(券)或电子标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更改、伪造或变造通行卡、公路专用缴费卡或电子标签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建设或经营区域内跨路段的公路收费结算和分帐系统的。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专营公司、清算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未按时履行其职责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专营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