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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02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1-09-19
名称: 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
文号: 粤府〔2001〕63号 发布日期: 20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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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1-09-19  浏览次数:-
粤府〔2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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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2月11日国法函〔2000〕143号 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公 告如下:   一、顺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由顺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顺德市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顺德市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内环 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向水 体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 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 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顺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顺德市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顺德市行政执法局自2001年9月21日起开始在顺德市行政区域内 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顺德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 复议申请,由顺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