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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007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1-04-20
名称: 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1〕22号 发布日期: 20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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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4-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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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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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日前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根据该通知精神,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1〕2号文件精神。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十五”期间各级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执行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评比。对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政府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指标,是每年消耗森林和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务必严格执行,不准突破,不得挪用和挤占。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各地在安排采伐限额指标时,对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外商投资造林和企业、个人造林、世行贷款造林、低产林改造等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优先安排。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局审批。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局批准。省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局严格控制使用。

  三、认真抓好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加工经营制度。凡是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我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分为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和竹林采伐许可证3种。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统一监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不得采伐生态公益林。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和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报省林业局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审批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和采伐生态公益林。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要纳入所在地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完成。

  四、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各地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确实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部署做好林权证的换发证工作,今后对没有林权证或权属不清、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五、加强采伐限额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程做好本辖区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省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凡不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的单位,将不审批其森林采伐限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重视培育森林资源工作,加大人工造林、更新力度。培育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林业的投入,加大荒山人工造林、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人工更新力度,加强造林更新成效监督,遏制无林地增加,防止荒山再现。今后,凡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成年度迹地造林更新任务的市、县,省林业局将相应扣减该地下一年度的林木采伐指标。


  附件:广东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