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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1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06-07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1999〕46号 发布日期: 199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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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6-07  浏览次数:-
粤府[19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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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

〔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监督、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

律,各级行政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尤其要掌握其

通过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

范围、将国务院列为行政复议机关等规定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从而增强

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负起在本地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责任,

就该法在本地区的学习、宣传提出具体方案,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

落实。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法便民利

民的程序,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营造依

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氛围,使老百姓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有计划地开展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业务

培训



  根据《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复议范围,除承办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以外,行

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办文人员等,都必须熟悉该法。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要对所属行政机关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和机关办文人员等,进行行政复议方面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对案件转办、复议

文书、案件备案及统计等工作作相应的改进和规范。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局制定方

案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保证落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依法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县以上各级政府以及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法

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特点,配备既熟悉法律、又懂行政管理的人员负责具体工

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在今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确

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

展。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贯彻落实。实

施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全文见本

刊今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