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年11月16日

2023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举行
黄坤明李家超贺一诚王文涛王伟中致辞或作主题推介 黄楚平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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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

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融资租赁是经济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丰富融资租赁服务策略,深化产融信息对接,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我省建设制造强省和科技创新强省。

  (二)发展目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服务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到2027年,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租赁企业)集群,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以上,比2022年翻一番。

  二、发展措施

  (一)统筹区域布局,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支持其发挥合作区或自贸试验区优势,把发展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横琴利用电子围网优势,联合澳门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和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前海完善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生态,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等融资租赁,发展国际融资租赁。支持南沙继续大力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巩固行业优势领域地位,打造全国飞机融资租赁第三极。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等制造业大市聚焦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制造业技术改造和产品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汕头、汕尾、江门、阳江、湛江等沿海城市发展“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和海洋设备等融资租赁。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普惠型的农机设备、光伏设备等融资租赁。

  (二)深化跨境合作,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融资租赁中心。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积极探索跨境租赁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飞机、船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粤港澳三地租赁企业依法合规跨境互设专业子公司及项目公司(SPV)。鼓励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在港澳以发债、借款等方式融资。

  (三)培育行业龙头,壮大市场主体。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合并重组,鼓励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通过新设或整合省内现有省属融资租赁公司,高标准建设1—2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引入国内外头部租赁企业来粤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总部,做深做精粤港澳大湾区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链主”企业及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上下游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政府性产业基金参与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投资设立、参股租赁企业,引入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

  (四)突出发展重点,强化产融结合。聚焦制造业当家,推动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产融结合,提高融资租赁渗透率。鼓励租赁企业与制造业“链主”及重点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汽车、储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仪器设备和建筑工程、“海洋牧场”建设相关高端装备等产成品销售。鼓励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工业母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工业母机与基础制造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深挖直升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联合通航制造商、运营商,推广“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带动直升机制造产业在广东集聚。鼓励船舶、汽车制造商与租赁企业深度合作,探索创新租赁合作模式,推进形成产业共同体。鼓励租赁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厂商的合作协同,促进电动汽车和储能电池推广和应用。积极支持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融资租赁,争取纳入绿色金融范畴。

  (五)丰富租赁模式,主动服务重点产业。支持租赁企业聚焦科技自立自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大力拓展以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经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为辅的经营模式,因地制宜丰富服务产品品类与业务结构。及时向租赁企业推送省内企业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信息。鼓励租赁企业为飞机、船舶、汽车等运营公司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组合型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租赁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科研设备租赁服务,探索开展教学设施租赁。鼓励租赁企业开展普惠型租赁,大力拓展农机设备和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等融资租赁,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六)加强财税支持,降低融资租赁成本。鼓励各地在出台投资发展、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时,比照银行信贷将融资租赁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采取适当奖励等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对工业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符合技术改造设备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加快落实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支持符合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积极落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断提升退税便利度。

  (七)完善支持措施,优化经营环境。完善机动车等动产融资租赁抵(质)押登记流程,及时公开备案要求及材料,允许按业务实际开展需要,提供批量抵(质)押登记服务,各地不得以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优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支持金融案件受理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金融审判团队。支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快速高效调处小额金融纠纷。落实省内海关间快速处理协商通道,建立海关跨关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天津、上海等地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合作,支持租赁企业拓展异地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优化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会商流程,便利事项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畅通承租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提高尽调效率。

  (八)鼓励产品创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企业的信贷授信力度,依法合规提供还款期限灵活、手续便捷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债、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租赁企业发行跨境人民币债券,拓宽人民币融资渠道,推进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与结算。支持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转让处置,提升租赁资产流动性。支持龙头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在境外上市融资。探索推动保险资金以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扩宽长期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飞机、船舶、新能源电站等长期设备租赁的保险和增信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担保规模和覆盖面。

  (九)加强宣传推介,提升行业影响力。定期组织召开大湾区(广东)融资租赁行业活动。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政府网站、协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银行、租赁和制造业企业三方产融对接会,强化多方联动合作,畅通融资、融物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租赁企业加强对外交流,深化境内外业务合作。

  (十)加强行业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引导租赁企业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经营水平。支持租赁企业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形成租赁物闭环监控。推动租赁企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夯实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强化名单制管理,加快清理“失联”“空壳”融资租赁公司,从严打击非法融资租赁活动,营造良好租赁生态。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由金融、工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广州、深圳及横琴等重点地区组成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横琴、前海、南沙等地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重点支持聚集区内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组织)的政务协调、招商引资、政策创新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支持横琴、前海、南沙设立人才奖励,提高对重点租赁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融资租赁专业或研修课程,加快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博士站或科研工作站点,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三)强化风险防控。督促租赁企业以符合监管要求、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公益性资产的业务,防范租赁物合规风险。提升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能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完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制,加强外部监督,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和廉洁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要强化实施督导和跟踪,推动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租赁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部门加强分析调度,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

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梯度培育机制。

  积极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规范发展,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对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目录评选。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对落地广东的50强获奖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对研发投入金额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专精特新企业开放共享。(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促进数字化转型。

  聚焦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企业整体升级、创新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聚焦县域经济、产业园区、专业镇等产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统筹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等方向,统筹订单获取、快速设计、生产柔性、采购供应、物流交付、运维服务等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通过探索以多样化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进行分类改造等途径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力。发布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和案例,鼓励各地制定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支持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绿色化发展。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提升绿色化服务能力,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及改造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

  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活动,提高其产品性能、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全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标杆等。鼓励各地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标准活动。引导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差异化定位,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和行业特点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首贷户”占比。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负责)

  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强化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大力推动省级政策性基金、社会资本等投向专精特新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在重点“小巨人”、融资担保等方面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负责)

  (八)强化人才支撑。

  将引才成效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中给予重点支持。开展校园招聘等对接活动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政策,有条件的地市为专精特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建设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灵活解决土地需求。

  开通对专精特新企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新增计划指标中,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结合“粤产粤优”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依法依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可依法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鼓励各地建设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区,试点更适宜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求的土地、厂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供给新模式。加强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依法处置水、电、气等不合理加价行为。(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助力市场开拓。

  鼓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采购专精特新企业产品。加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大企业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优化中博会办展模式,将中博会打造成专精特新企业的专业化交流交易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博会、“粤贸全球”等境内外大型展会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根据专精特新企业实际需求提供通关便捷服务,实施汇总征税、预裁定、多元化担保等征管便利措施。(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十一)强化服务支持。

  大力保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电用能需求,推动用电用能要素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加大税收服务力度,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精细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审计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与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对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针对性、专业化服务。依托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进一步强化专精特新企业诉求响应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支持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专门面向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团队,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压实责任,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企业、企业家精神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专精特新企业良好形象,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标学习提升,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粤金监〔2023〕34号


珠海市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地方金融组织: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9月4日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有力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加强与澳门金融市场联通,推动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一)便利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

  1.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商品房给予汇兑便利。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前,可以凭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证明材料及真实交易《承诺函》,在银行办理首付款(含定金、预付款及全款情形)结汇支付。(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2.稳步推进合作区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研究放宽合作区居民(指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内地居民,下同)使用外汇的管理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通过澳门金融市场购买带有投资收益性质的理财、基金、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3.便利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内地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4.为个人薪酬跨境收付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审核交易真实性材料,办理个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业务。指导支付机构用好现行政策、合规展业,支持支付机构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薪酬跨境汇划,为合作区生活和就业的境外居民取得的境外薪酬提供跨境汇入自动入账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5.支持澳门居民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鼓励合作区证券营业网点为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开立境内证券市场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

  (二)促进合作区移动支付便利化。

  6.推动合作区电子支付便利化。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生支付需求,指导相关市场机构积极扩大跨境钱包内地移动支付应用场景范围,便利澳门居民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出台数字人民币实施方案,鼓励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使用数字人民币,积极拓展合作区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有序扩大代理见证开户试点范围。督促现有试点机构进一步简化澳门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业务办理流程。统筹推进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8.推动合作区小额支付便利化。根据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允许合作区内市场主体以澳门元或人民币进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场景。开展创新业务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许澳门元作小额支付使用。(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三)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信用融资。

  9.推动澳门居民信用信息跨境使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征得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资商业银行共享其澳门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委网信办)

  10.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合作区与澳门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澳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1.探索合作区与澳门两地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合作。搭建“珠三角征信链”,强化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合作区与澳门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四)强化合作区居民保险保障。

  12.鼓励合作区内两地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内地保险机构与澳门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进一步便利经常项下保险业务结算。优化澳门单牌车保险安排,探索研究单牌车专属保险产品。探索将“等效先认”保险安排制度适用于合作区。(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公安厅)

  13.支持合作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为合法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续费、退保、理赔、保全等便利化售后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五)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

  14.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合作区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任职务提供便利。对根据行政许可规定需经审批或备案的银行业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开展资格互认研究,探索在CEPA框架下对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内地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合作区内相应的金融机构任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15.简化境外金融人才合作区开展金融服务的准入条件。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鼓励合作区金融机构聘用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人才。为计划在合作区内执业的境外金融人才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协会备案支持,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鼓励和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岗位吸纳澳门居民就业。(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二、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

  16.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入驻合作区,鼓励合作区现有银行保险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澳门银行机构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合作区展业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17.扩大对澳门金融服务领域开放。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保险机构在合作区内新设或参股保险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总资产、放宽经营主体范围等要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18.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适时举办粤澳金融机构业务交流活动,引导合作区金融机构强化与葡语国家业务合作,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合作区出口产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好澳门强化与葡语系国家金融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9.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机构的交易联动。支持澳门银行机构作为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代理行开展账户融资。支持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满足离岸市场正常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规范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种类。合作区内银行和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银行贸易融资和银行不良贷款(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不良贷款)向境外转出,并鼓励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拓展“跨境理财通”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研究便利港澳居民开立境内账户、扩大理财产品范围等措施。完善业务试点规则和流程,提高报备审核效率,支持合作区金融机构申请业务试点,不断丰富合作区与澳门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八)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

  22.强化电子围网规则设计。研究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优化改造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系统,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在合作区建立资金电子围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23.制定电子围网跨境资金流动政策。优化跨境资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九)完善账户管理体系。

  24.优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的政策研究,提升NRA账户使用便利性,便利境外机构使用。境外机构在合作区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5.统筹推动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创新。拓展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功能,研究便利合作区资金自由流动的措施,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6.支持合作区内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使用。支持在合作区内澳门务工人员及合作区内企业外派员工开立非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便利其在区内工作、居住与生活。支持澳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开展资金融通,增强其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7.推动银行优化账户服务。鼓励银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跨境支付、结算效率。支持具备能力的银行机构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离岸账户等为境外主体提供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三、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十)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

  28.完善合作区金融机构业态。加强合作区政策推介和金融招商,鼓励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合作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股合作区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29.规范化发展地方特色金融。推动合作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权限下放。鼓励优质企业在合作区设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支持合作区和澳门联动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十一)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

  30.稳步发展关税保证保险。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对接游艇自由行保证保险需求,助力提升港澳游艇境内通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31.强化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引导合作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商贸、会展等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合作区保险机构围绕文旅、会展等产业开展承保业务,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广东分公司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更好为合作区内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32.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合作区发起设立文旅、会展等产业母基金。鼓励粤澳两地机构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

  33.强化科技金融创新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在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促进合作区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34.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授信审批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包括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合作区企业依法依规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十三)完善创业金融服务。

  35.鼓励创业投资集聚发展。出台专项金融扶持政策,优化创投基金税收机制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功能,为粤澳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作区联动发展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36.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币种投资基金。支持合作区私募投资基金充分利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跨境投资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发行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37.拓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在合作区设立运营中心形式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提供份额转让综合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引入优质中介机构。鼓励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S基金(二手份额转让基金),支持合作区S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38.丰富资产管理机构类型。支持合作区引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前提下,探索依法合规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39.鼓励合作区金融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加大对境外投资者的服务力度,丰富资产管理产品,拓宽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渠道。鼓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境外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并给予汇兑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十五)加强债券融资服务。

  40.优化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的专项扶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企业优先选择在澳门发债,鼓励内地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及企业在澳门发行各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1.加强合作区企业上市培育。搭建企业融资平台,简化汇兑管理手续,强化境内外融资政策辅导,支持合作区内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或发债融资。(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42.助力澳门打造债券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澳门借助合作区发展以人民币、澳门元等计价结算的国际债券市场,打造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葡语国家的债券融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

  43.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外债额度共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允许SPV项目公司共享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4.实施跨境租赁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经营性租赁外汇收支业务凭相关交易单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4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为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掉期、期权),通过套期保值降低汇率风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46.依法合规探索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推进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租赁企业盘活资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47.依法合规探索国际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机构向国内出口商提供外币保理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48.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推动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组织在合作区聚集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合作区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支持绿色金融专业化发展。提升合作区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项目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49.支持合作区与境外绿色金融规则衔接。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研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港澳互认。(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0.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搭建绿色金融跨境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源与绿色项目有效对接,推动绿色金融人才交流,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认证及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51.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开展合作区绿色(企业)项目调研,建立项目库。研究出台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合作区绿色金融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52.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电力期货市场。加快推动电力等期货品种的研发上市,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强化合作,协同打造绿色金融平台,服务合作区绿色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

  53.加强与港澳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强化合作区与香港交易所、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流合作,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为合作区企业在港澳等境外市场开展融资、套期保值等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54.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创新开展离岸业务。鼓励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合作区设立或做强分支机构,授权合作区内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升离岸业务展业水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贷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允许针对非居民贷款业务适用与澳门相同的贷款规则,发展离岸银行业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十九)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

  55.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指导合作区内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精准识别客户身份,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完善客户分类审核和动态信用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展业原则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结算,提升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56.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直接购汇用于真实贸易结算。允许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7.探索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合作区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二十)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

  58.支持为贸易新业态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合作区内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合作区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9.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为离岸转手等新型国际贸易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在合作区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鼓励使用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或资金电子围网账户为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60.鼓励合作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合作区与葡语国家在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鼓励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政府横琴办)

  61.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在合作区、澳门以及葡语国家的影响力。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门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

  62.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兑换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程度。(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3.简化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合作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4.支持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

  65.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体系。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拓宽资金境内使用范围,便利跨境资金汇兑。允许合作区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66.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拓宽合作区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允许其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债权投资,提高跨境金融资产配置能力。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10亿美元基础额度,根据需要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67.支持跨国企业在合作区开展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推动合作区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规范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三)优化外债管理。

  68.探索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对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9.支持非金融企业自主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逐步实现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二十四)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

  70.简化非金融企业跨境外汇业务登记办理流程。稳步推进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由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71.提升非金融企业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使用便利度。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下收入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划转企业人民币账户。(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五、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二十五)加强金融监管。

  72.完善合作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粤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压实属地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探索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在上级单位授权或指导下,依法协助开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相关资料、送达法律文书、询问当事人等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政府横琴办)

  73.加强对合作区资金异动的监测。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反走私以及监管合作。深化琴澳反洗钱监管合作,持续健全合作区反洗钱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指导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加强跨境资金异常监测和风险防控,推进合作区内跨境洗钱风险联合研判和风险通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政府横琴办、省税务局)

  74.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合作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引导金融机构稳妥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合规发展,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5.落实各类专项工作及风险整治长效机制。强化粤澳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合作区金融风险研判和信息交流,及时互相通报金融风险隐患及线索,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

  76.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探索开展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项目联合测试,逐步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鼓励合作区内机构企业参与申报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项目,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合作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7.健全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完善两地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监管部门人员交流机制,定期组织会议研究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事项,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依托粤澳金融合作会议、粤港澳深四地保险监管联席会议、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等平台机制,加大合作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8.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支持澳门加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协同,为跨境创新应用提供一站式测试受理服务。加强合作区与广东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合作,使风险模型画像最大限度贴合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合作区涉众金融类风险防控工作。以数据应用为着力点,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推进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提高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79.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依托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专业仲裁和专业商事调解职能,建设并完善“调裁”对接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合作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横琴办)

  80.加强粤澳两地金融监管部门消保合作的协同配合。指导粤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合作机制。强化粤澳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与珠海市中院、合作区法院的协作,切实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依托“金融纠纷横琴(粤澳)调解中心”,面向珠海-澳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纠纷调解。推广小额速调、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发挥在线诉调平台功能,全面推进粤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法院、省政府横琴办)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

  8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履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工作责任,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合作区金融行业“两个覆盖”工作,大力夯实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与金融机构、企业内部治理有机融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区开发建设和金融工作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更好服务合作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委横琴工委、省政府横琴办)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82.强化改革事项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涉及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间,按季度定期报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83.用足用好清单式申请授权政策。结合合作区实际需求,探索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资金流动等领域的机制对接、规则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合作区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支持,及时上报需授权的事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84.强化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引入。充分用实、用好合作区15%个税等人才扶持政策,吸引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85.深化合作区与澳门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的金融人才交流培训活动,提升金融从业人员水平。以两地智库及行业组织为抓手,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为合作区和澳门培育金融人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86.打造粤澳金融特色会展品牌。围绕合作区和澳门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进行研讨,搭建合作区和澳门金融业界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财政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五章  清算、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六章  管理费和激励机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以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使社会资本投资于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相关产业,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

  (二)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

投资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

  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市场化基金管理人丰富的项目库储备,结合合作区产业布局遴选项目资源,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合作区。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直接出资或者间接出资等形式设立和投资各类市场化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授权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政府投资基金对重大项目、重大基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

第四条

运作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按照以下“执委会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

  (一)执委会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合作区执委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总体方案》的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市场化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

  (三)科学决策。合作区执委会层面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等;委托专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化基金;

  (四)防范风险。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人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架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合作区执委会授权的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的两位合作区执委会副主任担任;其他委员包括合作区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商事服务局、民生事务局、税务局、广东横琴深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各一名。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作区财政局,由合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基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任一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合作区执委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体方案》及产业发展情况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划,确定政府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四)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政府投资基金重大项目的投资及退出进行决策,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六)对政府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及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让利进行决策;

  (七)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提请审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提请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负责提请审议政府投资基金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等工作;

  (四)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督、考核;

  (五)负责组织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

  政府投资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拟订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征集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合作机构的申请方案进行初审、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

  (三)根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本办法,开展参投或者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

  (四)需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含直接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发生影响政府投资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明显预测子基金在其存续期满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并通过股权或者合伙份额回购等机制适时退出;

  (六)协调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研究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政府投资基金从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退出工作;

  (八)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整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合作区执委会战略部署,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调整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第十条

管理架构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的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及投后管理、退出等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委托给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第十一条

运作方式

  政府投资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或者受让权益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主体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设立运作。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当年度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并于上一自然年度结束三个月内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四条

子基金适用条件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参投注册在合作区的子基金,因实际投资需要可视情况参投注册地在合作区以外的基金,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运作程序

  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或者随报随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申请指南,或者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请指南自行申请;

  (二)申请:申请人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

  (三)预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

  (四)尽职调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或者独立对通过预审的意向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五)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社会公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或者合作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子基金设立或者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完成各项法律文本的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材料完备后,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投资后管理及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

子基金架构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其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资比例: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

  (三)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合作区内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

  (四)投资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百分之三十;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中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一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之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合作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合作区并且承诺迁入后五年内不迁出;

  2.注册在合作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合作区(该子公司净资产应当不低于子基金对该被投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参投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除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费率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且对政府投资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任一出资人。

第十七条

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申请机构或者其关联方担任,并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三名具备三年以上初创期、早中期项目投资经验或者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人承诺团队关键人士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近三年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四)子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者三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三个以上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项目:

  1.投资项目股权退出比例高于百分之八十且退出部分回报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2.投资项目股权退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八十且已退出的部分投资本金和对应收益不低于全部投资本金百分之一百二十;

  3.投资项目已在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科创板、创业板、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交易所成功上市且以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市值计算,回报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五)子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在投资期内平均超过百分之五十(政府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管理人的首支子基金除外);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管理机构。

第五章

清算、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清算

  政府投资基金清算需经合作区执委会批准。

  清算时,对于归属于合作区执委会的本金、投资收益和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子基金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按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方式,依子基金相关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清算退出。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

  在达到投资年限或者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当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项目公司减资或者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约定不清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制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当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者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因政府投资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子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或者合伙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商事登记或首期投资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三)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者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七)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仍未与政府投资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者章程,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划分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当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管理费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经营开支。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基金规模、市场收费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指标相应进行调整。

  若子基金同时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则不再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相应管理费用,仅支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或者子基金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让利原则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合作区财政出资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合作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有权以其对子基金的超额收益为限向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是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让利条款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遵循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政府投资基金收回的全部款项在扣除出资本金金额和应缴的各项费用、税费之后,年化收益率超过百分之六的,对于超过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按如下条件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

  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合作区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可以获得让利,让利的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让利比例=(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合作区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0.3)/3*100%。让利的比例最高上限为百分之一百。

  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人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让利审批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独立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决策程序后十日内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全体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让利。

第二十七条

让利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让利条款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或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出资限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

  申请新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请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认缴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百分之五十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子基金商事登记注册之日起至政府投资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政府投资基金罚息(如有)及同意政府投资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对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一。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以有限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关键人士锁定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须对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士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者股东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百分之七十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士,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托管银行应当在合作区设有分支机构,且与合作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托管账户需开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托管协议。政府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每半年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托管协议,并根据子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原则上应当在合作区设有分支机构,托管账户需开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出资条件

  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政府投资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应当在其他出资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政府类投资基金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实际到位后,由政府投资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观察员委派

  政府投资基金委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但是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外部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旁听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外部观察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补充协议)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经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研究决定后对违反本办法、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补充协议)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可以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投资收益如果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前款所称“钩回机制”是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全部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全部出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报告制度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子基金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投资限制

  政府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或被投企业上市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及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主要针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子基金约束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告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审计检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监督管理

  子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如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者其关联方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为,或者其他被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新的或参投子基金。

第四十五条

审计监督

  合作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观察员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选派观察员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决策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子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子基金协议监督管理

  本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资金监督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包括本数;“超过”、“高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合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广东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围绕“十四五”时期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

  (一)持续提升传统消费。

  1. 提高吃穿用消费品质。加强高品质农产品的培育和引进,增加健康、营养农产品和食品供给,坚持不懈制止餐饮浪费。优化广州、深圳时尚创意与品牌建设,发展智能、健康、绿色、个性化等中高端产品,培育全国乃至国际知名品牌。推动居民消费与工业生产对接联动,大力开展智能家电、家具等耐用消费品促销活动,扩大产品和人群覆盖面。将“同线同标同质”使用范围扩大到食品和一般消费品领域。

  2. 释放出行消费潜力。挖掘汽车消费潜力,多措并举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优化广州、深圳汽车限购政策,完善购车资格规定,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支持老旧城区、学校、医院等重点场所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加大停车基础设施供给。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3. 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对现有符合安全要求物业改造为租赁住房,简化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调整规划手续。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流程。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住宅。

  4. 增强区域消费综合承载能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推进广州、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珠海、汕头、佛山、东莞、湛江、韶关等培育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加快培育一批重点步行街(商圈),打造一批商旅文体业态融合的消费集聚区。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税经济发展,加快建设广州北站免税商业综合体,完善省级机场等口岸免税业态服务质量。支持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推动国内外知名品牌率先在广东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

  (二)积极发展服务消费。

  1. 着力培育文化消费。推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江门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开展广东文旅消费季,举办非遗购物节。推动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建设文化创意新高地。挖掘岭南历史文化名人资源,打造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胜地。建立广东省(大湾区)剧院联盟,打造一批演艺集聚区和特色演艺空间,加快建设以广州和深圳为龙头、联动香港和澳门、辐射珠江三角洲城市的大湾区国际演艺中心。

  2. 促进旅游消费提质扩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加强南岭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南岭、丹霞山、万绿湖等旅游品牌影响力。积极开发红色文化、南粤古驿道、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精品线路,持续开展年度精品旅游线路评选推介活动,打造适应年轻游客群体的旅游产品。持续开展文艺院团演出进景区活动,丰富旅游景区人文内涵和业态,促进二次消费。支持各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民宿,落实支持民宿行业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3. 增加养老育幼服务消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将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深入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适幼化改造,提高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母婴室配备率,普遍建成老幼友好型城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优势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推动托育、养老等服务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

  4. 提供多层次医疗健康服务。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增加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妇幼健康保护工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中医养生服务能力,打造岭南特色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业态,增强老年健康服务产业链。鼓励引进国内外健康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体检咨询、母婴照料等健康服务形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常态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做好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

  5. 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实施学前教育科学保教示范工程,改善和提升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支持体系,建设一批综合性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园区。深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继续推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

  6. 促进群众体育消费。加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足球场等场地设施建设,珠三角地区10分钟健身圈全覆盖,其他地区优化提升15分钟健身圈,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打造国际、国内、省内十大品牌赛事。传承岭南传统体育项目,推广时尚休闲体育活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简化体育赛事审批程序,创新服务管理机制,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广州、深圳、梅州高质量建设全国足球重点城市。发展在线健身、线上赛事等新业态。

  7. 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优化提升“南粤家政”工程,深入推进信用体系、标准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实施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四大培训项目。持续推进家政服务品牌标杆企业、龙头企业和诚信企业建设,培育壮大员工制家政企业,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放心码”。开展大规模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家政服务多元化技能评价标准。加快推进“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服务超市、产业园等平台载体建设,推行“南粤家政+社区服务”便捷模式。鼓励发展家庭管家等高端家政服务。

  (三)加快培育新型消费。

  1. 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鼓励智能无人便利店、智能生鲜柜等智能零售终端进社区。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促进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应用,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引导生产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进行营销推广。大力培育本土电商平台,推动本土直播电商基地建设,培育引进直播电商人才。

  2. 培育“互联网+社会服务”新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加快推进教育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建设新型教育基础设施,创新“互联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服务模式、教育治理模式,构建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生态。提升医疗机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实施卫生健康“指尖行动”,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项目建设。打造“云剧广东”和广东云美术馆等线上艺术演展品牌,培育一批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创新示范项目和新业态热门景区。

  3. 促进共享经济和新个体经济发展。支持网约车、共享住宿、无接触式配送等共享资源的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四)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1. 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积极推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结合实施产品品目清单管理,加大绿色产品相关标准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推动扩大绿色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建立完善绿色产品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产品给予适当支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规范发展汽车、动力电池、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

  2. 倡导节约集约的绿色生活方式。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居住,减少无效照明。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加快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全面发展绿色建筑。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行动,增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深入开展过度包装治理行动,抵制过度包装。

  二、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

  (五)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

  引导各类优质要素向制造业集聚。聚焦关键领域推动一批制造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存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对引进先进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地级以上市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打造涵盖天使孵化、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上市培育、并购重组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撬动社会资本为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制造业投资的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完善产业人才保障服务长效机制,提升对产业人才吸引力。

  (六)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补短板投资。

  1.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3+4+8”运输机场布局,高标准建设广州—佛山、深圳等国际航空枢纽港,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机场服务能力。强化机场交通枢纽工程,实施枢纽机场引入轨道交通工程。增强广州、深圳国际航运枢纽竞争力,继续完善内河高等级航道网络,统筹推进沿海主要港口疏港铁路和出海航道建设。全面推进沿海高速铁路建设,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建设粤东城际铁路网。完善大湾区经粤东粤西粤北至周边省(区)的快速通道,建设东西两翼及粤北地区联通周边的对外通道。完善覆盖广泛、通畅便捷的普通干线网,提升普通国省道、普速铁路运输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2.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网建设,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500千伏外环网为支撑、珠三角内部东西区之间柔性直流互联的主网架格局。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集约布局、有序推进一批LNG接收站和天然气调峰储气库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打造粤东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3.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主要河道干流堤防全部达标,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深汕特别合作区供水、粤东地区水资源配置三期、珠中江水资源一体化配置等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新建一批大中型水库,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水库。实施农村水利保障工程,推进新扩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工程、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高质量建设广东万里碧道,积极推进幸福河湖建设。

  4. 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建设,加强枢纽间互联互通。完善高铁快运网络布局,力争实现地级市高铁快运业务全覆盖,建设县、镇、村三级快递物流网络。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全面组网投产,围绕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田头冷链设施。支持大型港口、综合性货运物流企业通过实施或参与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完善运输服务网络。推动骨干快递企业、省属重点交通企业组建国际快递骨干企业。

  5. 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力度。持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完善各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施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全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推进南岭国家公园、丹霞山国家公园创建,高标准建设华南国家植物园、深圳国际红树林中心。推进水路交通运输燃料清洁化、绿色化升级,开展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和加装。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

  6. 完善社会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高地,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建设。实施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百县工程,加强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中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专科建设。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县级公共文化设施水平,加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7. 加快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城市抗震、防风、防洪、排涝、消防等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水利、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抗损毁能力,推动台风频繁城市加强沿海防护林和生态海堤建设。统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易涝区域整治提升行动,改造城市老旧破损排水管网,消除城市严重易涝积水区段。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物联网应用,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设智能交通灯、智能潮汐车道、智能停车设施、智能电杆等感知终端。

  (七)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5G网络城乡全覆盖,推进千兆宽带进小区和农村光网全覆盖。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建设智慧超算平台。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发展安全可扩展区块链基础设施。将物联网感知设施、通信系统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推动能源、交通、仓储、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转型。聚焦重点学科领域,合理有序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三、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释放内需潜能

  (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1.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广州、深圳两个超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建立健全积分落户年度指标逐年增长机制,鼓励中心城区与郊区新区采取差别化落户政策。在除广州、深圳外的珠三角地区城市探索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推动公共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保障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权益。

  2. 培育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建设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推进珠三角地区深度一体化。培育壮大广州、深圳、珠江口西岸、汕潮揭、湛茂五大都市圈,推进都市圈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基础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共享共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推动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完善大中城市宜居宜业功能,支持培育新生中小城市。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智慧城市群。

  3.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发展进行分类指引,实施创先、进位、消薄行动,实现县域实力整体提升。健全县级财力保障长效机制,强化资金、土地、人才、技术等要素资源投入保障。推动扩权赋能强县。推动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增强乡镇综合服务功能,建强中心镇专业镇特色镇,建设美丽圩镇。

  4. 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建设。编制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计划,重点改造完善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建筑公共部位,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尽快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鼓励老旧厂区进行空间功能置换,推进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位于中心城区及位于重要功能平台、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实施改造,探索城中村改造与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相结合的模式,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九)积极推动农村现代化。

  1.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向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全域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沿线连片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推动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因地制宜推广现代建造方式和绿色农房建设技术。加强古树名木、特色民居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塑造广府、客家、潮汕、雷州及少数民族等别具风格的特色乡村风貌。

  2. 完善乡村市场体系。深化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壮大广东农产品采购商联盟,搭建广东特色优势农产品展示推介平台,加快完善“省级运营平台+区域配送中心+直供基地”的广东供销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络。全面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支持智能投递终端“下乡”,推进村邮站建设,健全农产品寄递网络。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改造提升一批农贸批发市场、圩镇集贸市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进一步畅通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购买符合条件的货车、小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3. 丰富乡村经济形态。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大力发展预制菜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特色加工,推进主食及粤式菜肴工业化。实施南粤乡村传统文化活化工程,创新丰富乡村旅游产品,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继续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配套落实财税金融、用地保障等综合支持政策。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发展乡村创意和康养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健康养生产业基地。实施“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辟新空间,发展乡村传统特色产业。

  4.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城乡融合发展省级试点地区为突破口,着力破除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弊端,推动在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乡村治理、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持续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完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乡村振兴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十)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内需增长空间格局。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建设横琴、前海、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携手港澳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加快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口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试点,打造环珠江口100公里“黄金内湾”,强化沿海经济带港产城融合布局,提升北部生态发展区生态发展持续力。继续推动老区苏区振兴发展和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梅州建设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壮大县域经济,强化乡镇联城带村的节点功能,全面推动乡村“五个振兴”。建立健全区域政策统筹机制,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区域生态补偿、对口帮扶协作等体制机制。

  四、提高供给质量,带动需求更好实现

  (十一)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产品。

  1. 强化科技战略支撑。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稳定运行保障机制,推进使用国有资金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攻关机制。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完善基础研究稳定多元投入机制。深入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推进“广东强芯”工程、核心软件攻关工程。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2. 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发展,争创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发展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海洋牧场等产业,新增若干个万亿元级产业集群。前瞻谋划打造一批未来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完善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3. 加强创新产品应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化应用,实施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激励政策。实施“两品一械”检验能力提升工程,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首创且国际领先、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药械产品优先审批。完善高校、科研机构成果产业化机制。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推动更多科技成果沿途转化。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和高标准保护,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最佳地。

  4. 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建设软硬件适配测试中心,培育壮大鲲鹏、昇腾等自主可控产业生态,完善以5G为核心的信息通信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增值增富工程,积极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企业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发展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实施数字化转型促进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数字化转型支撑平台和行业“数据大脑”。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开展农业生产智慧化提升工程和农业农村大数据工程。加强服务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5.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链式人才发展机制,精准引进和培养更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管理模式,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进一步下放重大人才工程评审和管理服务权限。深化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试行更加灵活的编制、岗位、薪酬等管理制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建产业创新人才联盟。优化实施人才优粤卡制度,全面落实好人才住房、社保、子女教育、个税优待等支持政策。

  (十二)积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1.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精细农业为主攻方向,建设岭南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升优势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效益。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行动,提升家禽养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统筹实施养殖场(户)升级改造、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疫病防控与无疫小区建设等项目。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大力推广健康生态水产养殖模式。有序发展远洋渔业,组建远洋渔业集团,加快推进珠三角沿海和粤东粤西两翼深水网箱产业集聚区、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风险防控,健全农作物病虫监测预警防控体系,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

  2. 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依托传统优势龙头企业,推动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家电家具、五金建材等产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深化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行动计划,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等标杆。持续完善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和安全体系,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引导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

  3. 促进产业优化布局和有序转移。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加快建设一批引领型产业集聚区、支撑型产业园区和“万亩千亿”大平台,做大做强一批特色专业园区,打造一批符合产业生态要求的升级版园区,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载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效益,形成以“亩均论英雄”的园区发展政策体系。谋划推动大型出口加工产业区建设。建立健全内外资一体化大招商工作机制,加强以商引商、以链引商、以侨引商、联合招商。

  (十三)持续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高端延伸。

  1. 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支持平台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开展工业设计、系统集成、全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拓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共享生产平台等模式,推行制造业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

  2. 支持服务业向制造端延伸。支持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服务企业以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形式向制造环节延伸。支持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供设计和公共服务,加快珠三角工业设计走廊建设。支持打造工业电子商务平台。着力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配套,推动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咨询与会展、人力资源服务、系统集成、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十四)着力加强标准质量品牌建设。

  1. 健全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积极支持项目研发成果和必要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推动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升级广东制造标准,建立完善覆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提升广东制造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优势特色行业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优化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加强对旅游、养老、家政、商贸流通、文化等服务业标准立项、审查和发布工作。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强化团体标准行业自律。

  2. 持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开展制造业重点产品与国内外标杆产品的执行标准和质量指标“双对比、双提升”。推进全产业链质量管理,鼓励龙头企业将产业链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溯源机制。探索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准,鼓励权威认证机构围绕分级标准开展相应的自愿性认证项目。强化产品实名实证管理,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对产品、经营者开展失信评级。

  3. 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建立“产品+产业+集群+产地”的区域品牌创建机制。在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设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支持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支持传统产业品牌培育和运营机构发展,支持民族自主品牌国际化发展。建立对具有较长历史的品牌企业保护和扶持机制,大力培育“百年老店”。落实好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大力宣传推介广东产品,讲好广东品牌故事。

  五、健全现代市场和流通体系,促进产需有机衔接

  (十五)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

  1. 推进人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深入推进大湾区“人才通”“社保通”,建立完善港澳及境外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推动扩大跨境执业资格准入范围,深入开展“一试三证”职业技能评价交流合作。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稳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推进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 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公示城乡地价体系,支持深圳市探索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为依据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

  3. 完善知识、技术、数据要素配置机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机制。加强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培育建设一批技术交易平台、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支持深圳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支持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编制《广东省数据条例》,研究出台全省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管理规定,探索建立数据授权使用、资产登记、数据交易、流通监管、跨境流动等相关制度规则,加快建设省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机构,推动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

  (十六)加快建立公平统一市场。

  1. 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公平竞争独立、集中审查试点。优化平台经济发展政策环境。

  2. 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机制。深入排查整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强化平台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公共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实行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跨省通办”。

  (十七)建设现代流通体系。

  1. 优化现代商贸体系。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行动,在优势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商品市场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高标准消费品市场,打造“一站式”商品采购中心。实施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供销农产品综合服务站。支持工业电商平台与战略性产业集群对接,推动新增一批制造业企业实现网上采购及网上销售。优化社区便民商业设施布局,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2. 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加强物流枢纽互联互通,推动枢纽干支仓配一体建设。完善城市配送设施,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推进一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支持有关企业建立多式联运相关信息平台。支持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企业。优化国际海运航线,强化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港,支持中欧国际班列运营发展,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从事广东经广西至东盟的跨境公路运输。

  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内需发展动力

  (十八)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

  1. 持续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实施宽进严管,加快取消充分竞争性服务业准入限制。支持优势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经营,推动托育、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化、品牌化。持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能够分离的生产经营部门逐步转化为企业。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2.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间协调机制和全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建设省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测平台,探索网络投诉举报集中快速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严格食品药品监管,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

  (十九)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1. 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产业、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改和研发的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联系企业家工作机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2. 优化投资审批和监督管理。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加强重点领域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深入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前延”服务试点和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共享数据、并联审批、一网通办。统一省、市、县审批事项三级清单,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协同高效。

  3. 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编制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推动财政预算与投资计划有效衔接。实施存量基础设施盘活三年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银担合作,积极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合理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提高产融对接活动频次,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可覆盖的公共服务领域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十)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1. 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建立以告知承诺为主的市场主体准营管理模式。推行“证照联办”服务,规范统一许可审批标准、流程,实现关联许可联审联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后置现场审查、“一企一证”等改革措施。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巩固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推进广州、深圳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城市营商环境建设短板弱项对标提升,持续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

  2. 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引导建立“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搭建便利化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服务平台。健全覆盖全省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动集体经济股份内部流转,深化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

  3.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品牌、流通、分配就业、消费、资源环境、政务等环节信用制度管理,畅通国内大循环。建立“信用+大数据”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实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数据归集标准和信用奖惩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完善推广“信易贷”模式。实施信用应用创新“揭榜挂帅”行动,探索信用应用新场景、新模式。加快发展信用服务业,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聚集发展。开展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试点,创建国家信用经济实验区。分类分批建设信用县(市、区),促进解决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

  (二十一)发挥对外开放对内需的促进作用。

  1. 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主要港口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港口合作,加强与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高效衔接。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务实合作,推进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产能合作机制,加强规则、政策和项目对接,支持企业参与境外港口、信息基础设施及能源资源建设项目。落实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扶持政策,培育建设若干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支持粤港澳企业携手走出去开拓“一带一路”市场。

  2. 持续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实施招商引资20条,落实一把手抓招商引资机制。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清理取消在招标投标、经营运营、资质许可、准入审核等方面的内外资不一致政策措施,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支持广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落实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相关政策,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服务机制,推动中新广州知识城、中韩(惠州)产业园、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平台创新发展。支持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

  3. 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全力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加快推进珠澳全方位合作、琴澳一体化发展。推动前海打造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联动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升金融、法律等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建设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承载区。加快建设广东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在建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发挥外向型经济平台作用。

  4. 稳步推进对外贸易合作。打造一批万亿元级、千亿元级出口产业集群,开展“粤贸全球”活动,全力巩固国际市场份额。深入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贸易协定,推进中国—东盟现代海洋渔业技术合作与产业化开发示范项目。依托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支持国际分拨、中转集拼、离岸贸易等新业态发展,建设全球溯源体系、全球报关系统等国际贸易服务平台。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不断深化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领域改革。

  5. 扩大重要商品和服务进口。聚焦大宗商品、电子元器件、飞机、汽车、农产品、中高端消费品,加快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进口基地。对原油、相关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加快优质农食产品检疫准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对“鲜急特”产品优先通关。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查验作业改革,扩大“船边直提”等改革应用范围,进一步压缩货物口岸通关时间。

  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

  (二十二)持续优化初次分配格局。

  1. 提升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劳动收入。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增加高质量就业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长效机制,完善普惠性创业扶持政策,高质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载体(园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推动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2.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着力增加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拓宽技术工人上升通道。健全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实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工资总额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健全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

  3. 健全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完善按要素贡献决定报酬机制,形成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等重点群体的有效激励。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分享股权期权、领办创办企业、成果权益分配等激励办法,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增加居民投资收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市场化和实体化,探索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4.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实施居民收入提高计划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加强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奖励激励,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持续增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

  (二十三)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

  1. 加大财政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大力实施“民生十大工程”,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加大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进一步提高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转移支付支出规模。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资金保障。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更加精准高效直接惠企利民。

  2.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稳步提升养老保险待遇,健全失业、工伤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互补衔接。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十四)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探索建立慈善行业联合组织,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健全慈善表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文明实践积分机制,将志愿服务活动、践行文明行为等纳入文明积分制度管理,促进形成志愿服务良好社会氛围。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内需发展基础

  (二十五)保障粮食安全。

  1. 推进粮食稳产增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耕地“田长负责制”,深入开展农田整治提升行动,推进灌区现代化改造。在粤西地区以及江门、云浮、肇庆、惠州、汕尾等粮食主产区打造南粤粮安产业带,重点建设一批10万亩以上的丝苗米水稻生产示范区与核心生产供给保障区。全程全面推动农业机械化建设,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支持开展收入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等试点。

  2. 健全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生产监测评价体系。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逐步淘汰小散旧粮库。提升沿海沿江沿线粮食物流枢纽的快速接卸、中转、集散功能,完善珠江—西江内河码头联运接驳功能。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支持省内粮油企业在主产区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加工基地。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绿色仓储提升、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质量追溯提升、机械装备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六大行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健全完善优粮优价市场机制。

  3. 加强种子安全保障。实施粤强种芯工程,构建全省种质资源数字化共享平台,加快打造广州、深圳国际种业硅谷(中心),高水平组建大湾区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实施“现代种业”重大专项。支持广东种业集团发展,培育优势特色种业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一批国家或省级高标准智能化种子基地、特色农作物和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加快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深入推进全省品种审定管理改革,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建立品种身份证制度。

  (二十六)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1. 增强省内供应保障能力。加快规划建设沿海LNG接收站项目,推动油气资源增储上产。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储备能力建设,优化产供储销体系。推进建设一批支撑性调节性电源项目,大力发展海上风电等非化石能源。持续优化电网主网架结构,加快推进骨干电源配套电网规划建设,提高电力调峰和应急能力。持续强化重要能源战略物资储备能力,进一步优化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2. 加强能源资源共建与合作。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能源协同发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标准对接。积极协调外来电力保供增供,确保西电东送落实送电协议计划,逐步推动西电东送计划放开。充分谋划后续西部清洁能源送电广东能力,促进西部清洁能源电力消纳。深化国际能源合作,加快油气海外布局,积极参与境外电力等资源开发和投资,扩大能源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二十七)推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1. 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健全完善特需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建立全生命周期应急物资管理标准体系,推行“一物一码”精细化管理。建立平战结合的物资采购机制,畅通物资采购渠道,分类制订应急物资清单。建立应急物资产能保障机制,对各类应急物资及其关键原材料生产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完善应急物资统一调度制度,建设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2.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快推进建设国家东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科学布局省内区域应急救援中心,推动粤北(韶关)、粤西(湛江)、珠三角(肇庆)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形成应急救援基地群。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消防专业救援装备达标创建行动。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灾种、大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道路运输等重点领域生命防护,完善配套应急处置设施,提高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3. 推进灾害事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交通、水利、通信等关键基础设施设防标准,提升极端条件下抗损毁和快速恢复能力。加快推进公共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防洪防涝和调蓄设施建设。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自然灾害隐患点治理与居民搬迁避让工程。优化升级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健全预警信息推送机制。发展巨灾保险。

  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举措,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广东落地见效。

各相关企业、人员: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3年9月1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

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药品零售单位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分级管理定义

  本办法所称分级管理,是指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根据药品零售单位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及在岗情况(含澳门药学技术人员经备案在合作区执业)、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相关系统数据上报、网络销售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对其监督检查、跟踪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记录对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对药品零售单位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级管理原则

  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控风险、动态管理、精准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五条

监管人员职责

  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在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条

风险等级分类

  药品零售单位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中风险)、C级风险(较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级别。

第七条

评分依据及规则

  风险等级评分通过横琴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依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评分标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附件)计分,并采取连续六十日(自然日)计分的动态评分制。

  各药品零售单位初始得分均为一百分,系统根据药品零售单位自评及监管人员检查情况,自动进行加分、扣分,并按最近连续六十日内加分、扣分情况自动计算分值,动态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

等级评定

  评分结果为八十五分(含)以上的,为A级风险;七十五分(含)至八十五分(不含)的,为B级风险;六十五分(含)至七十五分(不含)的,为C级风险;低于六十五分的为D级风险。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应当核查药品零售单位上报的信息是否属实,对虚报、谎报的信息,按照《评分表》规则予以扣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结果运用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可以依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监管资源和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年度检查、抽检计划的依据。对高风险药品零售单位的监管强于低风险单位,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

  确定对各级各类药品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一)对A级、B级、C级、D级风险的药品零售单位分别应当不少于每年一次、两次、三次、四次的日常检查;

  (二)对风险等级提高的药品零售单位,应当在其等级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对出现《评分表》中单项分数得分为零的药品零售单位,应当在其出现零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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