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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仁化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法院按民法典新规这样判

时间 : 2020-10-14 08:40:1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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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体育活动,特别是身体接触多,对抗性强的体育活动,磕磕碰碰导致受伤在所难免。日常生活中,比如足球比赛等竞技性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受害人的行为往往构成自甘风险行为,但如果受害方伤情严重,涉及不菲的治疗费用,就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实际上,这样的起诉索赔案例相当常见。那么体育活动中,参赛者受伤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近日,韶关仁化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还在上小学的小王和小张在玩耍足球过程中,小王意外受伤,后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王的父母将小张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去年6月20日傍晚,原告小王在某中学足球场玩耍,期间被告小张也在该中学足球场玩足球。因小孩天性好玩,小王、小张在足球场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小王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王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小王父母认为,小张年幼无知,但其父母疏于教育、监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本次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小张父母则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小王的摔伤是小张造成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摔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身体权纠纷。本案原告小王是在与被告小张玩耍足球的过程中受伤,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被告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鉴于事故已经发生,原告身体确实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分担原告损失。参照原告已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40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新规:“自甘风险”填补了法律空白

  实际上,这样的起诉索赔案例相当常见,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做法往往各不相同,有过错责任说,有推定过错说,有公平责任说。民法典出台后,确立了“自甘风险”责任承担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这一规定契合了文体活动的特点,在充分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又将风险、责任合理控制和分配。一方面是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而不是归咎和“甩锅”给他人和社会,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法官释法: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地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如最终风险的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自甘风险原则可以广泛的适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体育活动意义更为重大。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在体育活动中,伤害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所有理性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对此都有所预料。在无行为能力人参与风险性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未成年人参与该项体育活动经过了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且其法定监护人对体育活动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应当认为无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监护人构成自甘风险。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前,应考虑参加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