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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制定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 公共场所应建未建母婴室?补建!

时间 : 2019-10-30 09:40:45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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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根据法定程序,该《条例》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今年1月,74名广州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至《条例》表决通过历时9月余。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介绍,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通过的《条例》共27条,旨在通过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具体规范医疗机构在支持和保障母乳喂养方面的责任,详细规定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并对母乳库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

  根据《条例》,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

  同时《条例》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即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母婴室和哺乳室维护和管理的主体为该设施的建设责任人,要保持设施清洁、安全和可用。

  此外,与二审稿相比,《条例》细化了医疗机构、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的,将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上述物品,也将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当医疗机构向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捐献母乳或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未在母乳代用品销售区域设置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宣传母乳喂养优点的提示语,将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